一、本會置輪值主席一人;會長四人,由各分會理事長擔任之。主席由四位會長輪流擔任之,任期起迄均依「臺北聯合大學系統」總校長之任期。各分會副理事長均為本會副會長。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

二、本會置輪值監事總召一人;監事長四人,監事長由四分會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擔任之。監事總召由四位監事長輪流擔任之,任期與輪值主席同。

三、擔任主席、會長、副會長、監事總召、監事長期間,如因其所屬本職任期屆滿或辭職時,由繼任者續任之,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總執行長一人;執行長四人,執行長由四分會秘書長擔任之,總執行長由輪值主席之執行長擔任之,隨輪值主席進退。各分會副秘書長均為本會副執行長。

五、本會設「策劃委員會」(簡稱:策委會),由前述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組成之,負責籌劃與推動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