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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 全國總會 會訊

2016

第 六 十 期

44

輪到

打擊時

自己打擊過門應判過門得分,因為

是被

有效觸擊後由門前自

然滾到球門線上所以後面的過門有效。

2

一腳直接踩住兩球另一腳後退時碰到後面的球犯規。自球拿出界外。輪到

擊時

自己打擊過門時過門不得分,因為

踩住兩球時是允許直接閃擊(視為已

放他球)此時腳下的

就轉換性質被認定是放置在腳下的球了,不然怎麼可比閃

擊?因放置在腳下閃擊的球壓到球門線當然不能得分。因為

是因犯規被裁判放

在壓線的位置所以過門不得分。

三、觸擊後球的暫時移開

同時觸擊數個他球,自球靜止後與數個他球接觸,此時打者應先請裁判確認,然後

將隨後要閃擊的球暫時移開,移開的位置沒有限制,但不得對閃擊構成障礙,如果影響

閃擊時由裁判將暫時移開的球再次拿開。(如上圖)如果沒有移開,閃擊出去的球碰到

暫時移開的球兩球碰撞後的移動為無效移動,不算犯規。裁判將兩球放回相碰位置,再

由打者進行第

2

個球閃擊。

在第

3

球門零號位,

觸擊

⑧⑩

兩球(已過

2G

)並接觸在一起,此時紀錄臺宣布

比賽時間到,但自球必須再得

1

分才能獲勝,打者請裁判確認後將

暫時移開放在第

球門前

10

公分處,然後閃擊

碰到

右側拐進

3G

,裁判依規則宣布兩球相碰後的移動

無效,

不得分,把兩球放在相碰的位置即

3G

10

公分處。打者再拿

閃擊時仍然

碰到

的右半側拐進

3G

,這個球不是打者自己放的(是裁判放的)這就應該判

得分

了吧?可是那樣的獲勝紅隊能不覺得委屈嗎?

這種情況

和裁判都有責任,

是投機取巧利用規則(應該是無可厚非)裁判是沒

有經驗。往後比賽中打者把暫時移開的球放在球門前或放在終點柱前或放在幾個球前

時,裁判應該視為動機不良提前把球再次拿開防患未然。

其實上述情形打者可以光明正大地去獲取利益。把

暫時移開放在不礙事的地方,

閃擊送到

3G

10

公分處,這就是自然的了吧?任隨也沒話說?再拿

閃擊碰

右半側拐進

3G

,得

1

分白隊獲勝!

當一個球被暫時移開還未閃擊就出現犯規,處理的順序不能亂,先把所有的球都恢

復觸擊後的原位再把自球拿出至近界外。

四、閃擊的概念

在閃擊過程中有幾個概念

1.

閃擊成功:將他球閃擊移動超過

10

公分以上、他球奪標或出界外。

2.

閃擊完成:待閃擊成功後抬腳(對於這個球的閃擊過程結束)。

3.

續擊權:待閃擊出去的球靜止、出界外或奪標,打者獲得續擊權。閃擊完成後,裁判

開始計算下一個

10

秒,不管打者踩球腳抬起沒。